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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規約

服務條款 - 利用規約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使用規約於契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使用太古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供之數據通信設備以及附屬配備(以下簡稱「通信設備等」)租賃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時適用。


第二條(隱私權保護政策)

  1. 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法令」之規範目的,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妥善管理申請人之個人資料。

  2. 本公司於提供服務(商品、服務說明、意見調查等業務)、請款,或提供本公司集團服務之說明等時,應遵守本公司訂定之個人資料處理程序所規範之使用目的,絕不使用於該目的以外之用途。

3. 使用本服務前,申請人須完成會員登錄。依業務需要,本公司可能會按照本公司規定之

   方法(電子郵件、電話、郵寄等),依會員登錄之聯絡資料,個別或同時聯絡全體會員。


第三條(條款之變更)

本公司保有不經申請人同意逕行修訂本使用規約條款之權利。同時,本公司應於變更後依本規約第五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一經通知,修訂後之條款隨即生效。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

申請人完成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手續,並經本公司核准申請後,契約始得生效。


  1. 所謂核准申請,意即本公司同意申請人提出之申請,並以「【訂單成立】本公司已受理您的訂單」為主旨

發出電子郵件至申請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或以郵寄信件等各種聯絡方式通知本公司已經受理並核准訂單。

  1. 本公司判斷無法提供申請人期望之服務時,或於核准申請後因其他事由而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應依第

五條規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1. 前項已完成結帳者,本公司應立即進行取消結帳之手續,採取不向申請人收費之處置。


第五條(通知方法)

本公司就本使用規約以及本服務之相關事項與申請人聯絡時,應採取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等)、電話、於本公司管理之網站公告等,經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辦理。





第六條(租賃期間)

  1. 付費之租賃期間應以日為單位,並以申請人事前申請之出發日至回國日(若是於台灣或國外當地租賃,自申請當日開始使用之情況,則為使用開始日至歸還日)為起訖期間。

  2. 若申請人希望延長租賃期間,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於歸還日前通知本公司並取得確認。延後歸還日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3. 若超過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日期,且仍未能確認通信設備等已於歸還日前送達本公司時,自本公司規定之歸還日期之隔天起至本公司確認該設備等已歸還至本公司指定地點之日前所經過時間將產生延長使用費,其費率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4. 申請人申請之使用時間超過30日,或因其他事由而必須於固定期間內租賃,須經本公司特別審核者,本公司得另行與申請人洽談。



第七條(申請手續)

  1. 申請人應事前同意本使用規約以及重要說明事項,並於申請期限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申請書,或填寫網站上申請畫面之必要事項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本公司租賃予申請人之通信設備等之線路應由本公司指定,並由本公司於出借前指定。

  3. 該當但不限於下各款之任一情形者,本公司得不核准本契約之申請。本公司不受理申請時,將通知申請人受理結果。

  • 本公司有相當理由認定申請人可能違反本契約時

  • 申請人可能延誤支付本契約所定之債務時

  • 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於本契約申請書中填寫虛假資料時

  • 可能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申請人可能以破壞本服務信用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本公司因其他事由判斷無法提供服務時


第八條(權利之轉讓)

申請人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第九條(申請人資料之變更)

  1. 申請人希望變更依第七條規定手續留存之申請人資料時,應通知本公司。

  2. 申請人因延誤前項通知致使申請人與用戶狀況不符而無法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條(通信設備等之領取)

  1. 申請人應依以下之任一種方法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業者領取通信設備等。此外,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都將收取本公司規定之領取手續費。

 ● 於預訂出發日前以快遞或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指定地點

 ● 親自到本公司指定之櫃台領取

2. 申請人於申請期限過後仍希望領取,並經本公司特別判斷能夠受理時,本公司得另行收

   取特別處理費。

3. 因天候影響等不可抗力因素,或運送中之意外或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導致

   無法於預定送達日前送達,或致使申請人無法領取時,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十一條(申請之取消)

  1. 申請人欲取消依第七條規定辦理之申請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支付本公司就取消申請所規定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

  2. 於本公司寄送通信設備等至申請人指定地點後,申請人提出取消申請時,應於通信設備等送達日隔天起2天內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通信設備等未於送達日隔天起2天內送達本公司時,申請人應支付第十二條第5項規定之延長使用費。


第十二條(通信設備等之歸還)

  1. 申請人應依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歸還方式,於租賃期間結束後將通信設備等歸還予本公司。

  2. 申請人應以快遞、郵寄或親自送還等方式,於第六條規定之歸還日前將通信設備等送達本公司指定地點。

  3. 採用快遞或郵寄方式歸還時,應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通知函。未使用本公司指定之通知函,或採用貨到付費方式歸還時,本公司得另行請求申請人支付實際費用。

  4. 針對第六條第2項以及第3項規定之租賃期間之延長,本公司得另行收取本公司規定之各別延長使用費。


第十三條(使用費)

  1. 本服務之使用費應依第六條規定之租賃期間,以及本公司官方網站與宣傳手冊規定之費率計算,關於經本公司認可於台灣使用之通信設備,於台灣國內使用該設備時產生之通信費亦為應稅項目。

  2. 使用本服務期間,無論是否有實際通信行為均會產生使用費。

  3.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之地點若超出申請人依第七條規定提出申請手續時指定之區域,或有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傳輸量過高行為時,本公司得另行請求追加費用。

  4. 申請人使用本公司認可為同業之業者提供之本服務時,應依一般費率以外之規定傳輸量之從量方式計算通信費,且本公司得向申請人請求。

  5. 超過本公司指定之支付期限後仍無法確認款項時,本公司得依年息14.5%計算滯納利息,並請求申請人支付。


第十四條(請款及支付方式等)

  1. 本服務使用費的支付方式應為信用卡付款,或本公司指定之方式。若使用信用卡付款,則由本公司合作之金流公司收單,顧客信用卡交易資料由該金流公司紀錄與保管。

  2. 支付本服務使用費時應遵守使用之金融機構所定之規約。

  3. 依申請人對本服務申請之內容(使用區域、期間、租賃通信設備台數等)而異,本公司得收取保證金,或取得信用卡額度之擔保。

  4. 契約期間超過1個月以上者,本公司得以每月計算費用。

  5. 申請人於支付期限後仍未支付本服務之相關使用費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拜訪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些方式),本公司指定之方式通知或聯絡(以下簡稱「未付款通知」)申請人。

  6. 本公司依本使用規約向申請人提出支付費用(延長使用費、取消申請產生之通信賠償費(等同取消費用)、清償費用等)之請求時,應於請款單上明確記載金額。


第十五條(本契約之解除)

1. 本公司得於申請人發生以下各款事由時立即解除本契約。

 ● 延誤繳納本契約規定之債務,或明顯有延誤繳納之可能時

 ● 以違法,或明顯違反公共善良風俗之方式使用本服務時

 ● 使用本服務之方式,可能致使用戶在直接或間接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上受到重大

 影響時

 ● 違反本使用規約條款規定之申請人應遵守之義務時

 ● 申請人進行破產、公司重整、公司整頓或民事重整相關聲請時

 ●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發生必須解除之事由時

2.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時,應事前依第五條(通知方法)規定之方式通知

   申請人停止理由及停止使用日期。惟本公司判斷有不得已之緊急事由時,得不經通知逕

   行停止服務之提供。

  1. 依本條第1項以及第2項解除本契約時,本公司因解除契約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及責任義務應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六條(通信設備等之管理)

  1. 申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通信設備等,且使用時不得有以下行為。

  • 轉讓、轉賣、解析、改造、改變、損壞、廢棄、遺失、造成明顯髒污(張貼貼紙、刮傷、著色等)、撕取已張貼之貼紙等行為

  • 超出本契約規定之不正當使用行為

  • 通信設備等之使用說明書記載之禁止事項

  • 違反電信法等相關法令之行為

  1.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改善,且申請人應予遵守。

  2.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要求申請人歸還通信設備等,且申請人應予遵守。

  3. 經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有本條第1項行為時,本公司得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要求申請人賠償損害,且申請人應負賠償之義務。


第十七條(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

  1. 申請人應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使用通信設備等,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使用及管理。

  2. 申請人使用之通信設備等若有遭受毀損、滅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此外,聯絡本公司前已遭受不正當使用時,不論原因為何,因而產生之通信費應由申請人支付。

  3. 發生本條第2項情形時,除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外,申請人應另行支付本公司規定之清償費用作為通信設備等之修理費用或重置費用。


第十八條(賠償保險制度)

  1. 所謂賠償保險制度,是指申請人或用戶於使用期間因遭受通信設備等之毀損、滅失及竊盜而產生損害時,可獲得賠償之非強制性保險制度。本制度僅適用於依第七條規定辦理本服務申請時,同意投保之申請人。

  2. 關於賠償保險制度費率以及賠償內容,經本公司以官方網站等方式公告後,視同本公司已於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完成告知或說明。

  3. 申請人有遭受遺失或竊盜之情形時,應務必取得當地警察局或公家機關之證明,並向本公司提出。


第十九條(通信設備等之買受)

本公司原則上不受理申請人買受通信設備等。


第二十條(禁止事項)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以下各款之行為。

  • 侵犯或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以及第三人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任何權利,或有侵犯之虞之行為

  • 違反本使用規約之行為

  • 違反電信法等相關法令之行為

  • 安裝附加物於租賃之通信設備等,或改造、拆解、損壞租賃之通信設備等之行為

  • 將租賃之通信設備等轉借、轉讓予第三人,或其他提供作為擔保等損害本公司所有權或利益之行為

  • 其他經本公司依合理事由判斷為不適當、不合宜之行為


第二十一條(合理使用及限制)

  1. 本公司為提供合理之通信服務予全體用戶,依使用區域之通信業者所訂之規定,或依本公司判斷申請人或用戶之傳輸量有過高情形(例如:3天內之封包傳輸量為400MB以上)時,得依各地區所定標準逕行中斷或限制本服務之使用。同時,本公司對於影音串流、線上遊戲、VOIP、FTP等傳輸量較大之通信行為亦有限制使用之情形。

  2. 發生前述通信服務之中斷或限制時,申請人指定使用期間內之通信可能會持續中斷之情形,本公司亦不因此退還費用予申請人。

  3. 本公司得依第十三條第3項規定,另行請求申請人支付因傳輸量過高產生之追加費用。


第二十二條(免責聲明)

  1. 透過本服務租賃通信設備等,使用包含電子書閱讀器在內之智慧型手機等通信設備時,若以本公司說明之方法以外之方式連接通信網路時,不論申請人或用戶基於善意、惡意與否,將可能發生所申辦之電信業者請求申請人支付國際漫遊費用等通信費之情形,本公司亦概不負責。

  2. 使用通信設備等發生問題時,若申請人及用戶未能於使用期間內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仍應支付服務使用費。

  3. 因第七條規定辦理之手續內容有誤,導致影響通信設備等在當地之使用時,本公司概不負責,申請人應於事前同意本項規定。

  4. 因通信設備等之使用上任何問題導致申請人遭受意外或損害時,不論原因為何,本公司對於申請人概不負責。

  5. 惟因本公司之故意、過失造成通信問題,致使申請人無法依原始目的使用本服務時,於本契約範圍內,本公司不提供本服務之替代通信手段,亦不負擔該替代手段之費用,但得以取消使用費等方式賠償申請人。對於超出該契約範圍之衍生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損害賠償)

申請人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導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申請人應就本公司遭受之損害予以賠償。

申請人因使用本服務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害,或與第三人發生紛爭時,申請人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本公司因此遭受其他申請人或第三人追究責任時,申請人亦應負責並支付費用解決該紛爭,並賠償本公司因而遭受之損害。


第二十四條(分離可能性)

若本使用規約之任何條款因牴觸法令而導致該條款或其部分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應僅就該條款之範圍宣告其為無效,違法或無法執行,不得引伸至其他條款。


第二十五條(準據法及管轄權)

本使用規約以台灣法令為準據法,本規約或本規約相關之紛爭應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